海南省篮球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海南省篮球运动协会。英文译名:HAINAN BASKETBALL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本协会是由海南省内篮球运动工作者、运动员、爱好者,各省辖市篮球运动协会、俱乐部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广大篮球工作者、爱好者和热心支持篮球事业的各界人士,积极开展篮球群众性活动,推动我省篮球运动优秀后备人才的培养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加强与国内外篮球界的交流,振兴我省篮球运动。
第四条 本协会是中国篮球协会和海南省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业务上接受中国篮球协会、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海南省体育总会的指导;接受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点设在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36号海口体育馆,邮编:57020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为:
(一)积极发展同国内外篮球组织的交往、合作,增进友谊,促进我省篮球运动的发展;
(二)积极开展篮球活动,团结、联络省内外热心支持篮球的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共同为振兴海南篮球事业做出贡献;
(三)协同组织篮球有关竞赛、联谊活动,指导和推动各市、县和各系统群众性篮球活动的开展;
(四)重视科学研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编写业务专著,探讨篮球运动发展规律。通过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先进技术信息传播等活动,不断提升我省篮球运动的科技含量;
(五)积极关心大、中、小学生篮球运动的开展。通过举办篮球夏令营及其他活动,为提高青少年篮球技术夯实基础,培养出更多的篮球优秀人才;
(六)关心、鼓励中、老年人参与篮球活动,举办适合老年人生理特点的,具有安全性和娱乐性的篮球活动,以增进他们身心健康;
(七)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委托,协助办好各级各类篮球比赛、业务培训以及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评议和推荐工作;
(八)举办、承办或协办全国性、国际性的篮球比赛,积极发展同海内外篮球界的互访和交流;
(九)积极创造条件创办和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经营实体,筹集资金以保证本协会的持续发展;
(十)组织省内外篮球比赛、培训、咨询、交流、开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吸收各市县篮球运动协会、企事业单位和有影响的篮球俱乐部为单位会员。个人申请入会经批准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篮球界有一定影响的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财务接受省文体厅(省体育总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文体厅(省体育总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文体厅(省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社团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8月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海南省篮球运动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裁;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篮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和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6个月至2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中国篮协和各地方篮协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裁判员的处罚:
(一)警告: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的;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的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在赛区有酗酒滋事等违纪行为;在同一比赛中已受到一次警告的裁判员。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6个月—2年: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降低技术等级资格: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明显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撤销技术等级资格:被裁委会认定有收送钱物等违规行为的,或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赛黑哨,暗箱交易,操控比赛等违法行为的。
晋升一级裁判员的考核选拔每两年一次,在海南省运动会篮球比赛、海南省青少年篮球锦标赛上进行。晋升二、三级裁判员的考核选拔由各市县体育主管部门(或市县篮协)及农垦体协、海南大学、海南师范大学负责。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裁判法和临场执裁考核以及职业道德的考查和考察。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基本掌握和运用篮球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20学时以上)并考核合格者。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篮球三级裁判员满一年,能掌握和正确运用篮球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20学时以上)并考核合格者。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备担任省级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经历,任篮球二级裁判员满两年,能熟练掌握和准确运用篮球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20学时以上)并考核合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