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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09-13 15:43:52     来源:海口市篮球协会     点击:3856

海南省篮球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海南省篮球运动协会。英文译名:HAINAN BASKETBALL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本协会是由海南省内篮球运动工作者、运动员、爱好者,各省辖市篮球运动协会、俱乐部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广大篮球工作者、爱好者和热心支持篮球事业的各界人士,积极开展篮球群众性活动,推动我省篮球运动优秀后备人才的培养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加强与国内外篮球界的交流,振兴我省篮球运动。

第四条  本协会是中国篮球协会和海南省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业务上接受中国篮球协会、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海南省体育总会的指导;接受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点设在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36号海口体育馆,邮编:57020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为:

(一)积极发展同国内外篮球组织的交往、合作,增进友谊,促进我省篮球运动的发展;

(二)积极开展篮球活动,团结、联络省内外热心支持篮球的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共同为振兴海南篮球事业做出贡献;

(三)协同组织篮球有关竞赛、联谊活动,指导和推动各市、县和各系统群众性篮球活动的开展;

(四)重视科学研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编写业务专著,探讨篮球运动发展规律。通过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先进技术信息传播等活动,不断提升我省篮球运动的科技含量;

(五)积极关心大、中、小学生篮球运动的开展。通过举办篮球夏令营及其他活动,为提高青少年篮球技术夯实基础,培养出更多的篮球优秀人才;

(六)关心、鼓励中、老年人参与篮球活动,举办适合老年人生理特点的,具有安全性和娱乐性的篮球活动,以增进他们身心健康;

(七)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委托,协助办好各级各类篮球比赛、业务培训以及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评议和推荐工作;

(八)举办、承办或协办全国性、国际性的篮球比赛,积极发展同海内外篮球界的互访和交流;

(九)积极创造条件创办和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经营实体,筹集资金以保证本协会的持续发展;

(十)组织省内外篮球比赛、培训、咨询、交流、开发。


第三章  

第七条本协会吸收各市县篮球运动协会、企事业单位和有影响的篮球俱乐部为单位会员。个人申请入会经批准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篮球界有一定影响的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财务接受省文体厅(省体育总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文体厅(省体育总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文体厅(省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社团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8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海南省篮球运动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篮球竞赛公平、公正、有序地进行,规范篮球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中国篮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暨实施细则》、《海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裁判员应坚持“恪守职业道德,公正准确执裁”的准则,为参赛队提供公平竞赛环境,保证竞赛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 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技术代表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对于篮球事业做出长期贡献的裁判员(一级、国家级)设置荣誉裁判员称号。获得国际篮球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篮联)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含国际级技术代表)。
   第四条  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五条  海南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以下简称省文体厅)对全省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市、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第六条 海南省篮球运动协会(以下简称省篮协)负责全省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管理工作,并对市、县级篮球协会开展的二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培训、考核、注册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七条  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是省篮协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在省篮协领导下,具体负责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业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裁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执委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由注册的技术代表、国家级(或国际级)、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和省篮协专职人员(或篮球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原则上国家级(或国际级)裁判员不少于3人。
   第九条 裁委会委员候选人由各市、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篮球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由省文体厅或省篮协审核批准。裁委会执委会成员,由省文体厅或省篮协推荐,经裁委会成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裁委会主任和副主任由省文体厅或省篮协提名推荐候选人,由裁委会执委会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执委表决同意。裁委会成立后应向中国篮协和省文体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裁委会负责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布裁判员培训计划;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一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裁判法和临场执裁考核以及职业道德的考查和考察。晋升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员应当加试英语考试,并根据国际篮联标准进行体测。
   第十二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基本掌握和运用篮球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20学时以上)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三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篮球三级裁判员满一年,能掌握和正确运用篮球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20学时以上)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四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备担任省级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经历,任篮球二级裁判员满两年,能熟练掌握和准确运用篮球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20学时以上)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五条  各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单位,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跨运动项目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
   第十六条 省文体厅或省篮协可组织一级(含)以下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各市、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篮球协会可根据本项目、本地区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条件,组织二级(含)以下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应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八条 全省各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单位执行中国篮协制定的各级裁判员认证的具体标准。全省所需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由省文体厅或省篮协向中国篮协申领和发放。
   第十九条 对各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条  裁判员实行注册制度。省文体厅或省篮协确定裁判员的注册年龄限制、注册时限、停止注册和取消注册等条件。
   第二十一条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按年度向中国篮协注册。一级裁判员按年度向省文体厅或省篮协进行注册;二级(含)以下裁判员可由各市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篮协做出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省篮协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及参加相应技术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四)参赛单位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三条  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可参加各级体育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五章  退休裁判员和荣誉裁判员
   第二十四条 年满50周岁的不再担任裁判工作。如工作需要,国际级裁判员退休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55周岁(职业裁判另订标准)且体能测试、规则理论考核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荣誉裁判员
对于篮球事业做出长期贡献的国家级和一级裁判员,可以申报荣誉裁判称号。中国篮协将每两年进行一次荣誉裁判员的申报工作,具体申报办法见《中国篮协申报荣誉裁判员实施细则》。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篮球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篮球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裁;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篮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和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七章  裁判员考核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裁判员应积极参加各级比赛裁判工作。各级篮协应对其所管理的裁判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至少每两年进行考核、评定。对表现优秀、工作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奖励,或向中国篮协推荐参加高级别的晋升考试或重点使用。
   第二十九条 对无故不参加基层裁判工作或表现不好的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省篮协可给予批评、警告,或提交中国篮协裁委会处理。
   第三十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

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6个月至2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中国篮协和各地方篮协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裁判员的处罚:

   (一)警告: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的;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的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在赛区有酗酒滋事等违纪行为;在同一比赛中已受到一次警告的裁判员。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6个月—2年: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降低技术等级资格: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明显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撤销技术等级资格:被裁委会认定有收送钱物等违规行为的,或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赛黑哨,暗箱交易,操控比赛等违法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县篮协应当依据《海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篮协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篮球运动协会裁判员培训、考核选拔办法

   一、裁判员培训
   海南省运动会篮球比赛、海南省青少年篮球锦标赛、海南省篮球联赛、海南省中学生暨传统项目学校篮球锦标赛、海南省大、中专学生篮球锦标赛等赛事,集中组织一级裁判员进行培训。二、三级裁判员的培训由各市县体育主管部门(或市县篮协)及农垦体协、海南大学、海南师范大学负责开展。

   二、裁判员考核选拔

   晋升一级裁判员的考核选拔每两年一次,在海南省运动会篮球比赛、海南省青少年篮球锦标赛上进行。晋升二、三级裁判员的考核选拔由各市县体育主管部门(或市县篮协)及农垦体协、海南大学、海南师范大学负责。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裁判法和临场执裁考核以及职业道德的考查和考察。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基本掌握和运用篮球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20学时以上)并考核合格者。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篮球三级裁判员满一年,能掌握和正确运用篮球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20学时以上)并考核合格者。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备担任省级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经历,任篮球二级裁判员满两年,能熟练掌握和准确运用篮球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20学时以上)并考核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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